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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2执199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袁孝章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孝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991号被执行人:袁孝章,男,1966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如皋市。被执行人袁孝章罚金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6)苏0682刑初65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人袁孝章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后,由沈寿平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6000元,执行费50元。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无人签收,本院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截至2017年10月9日,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到被执行人袁孝章在财付通、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有开户信息,只有零星存款,在其他金融机构没有开��信息。被执行人袁孝章名下无汽车登记信息。截止2017年10月9日,被执行人袁孝章名下在如皋地区没有房产、土地登记信息。本院至其居住地的大殷社区居委会了解,其村委会干部反映袁孝章常年不在家,去下不明。经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将袁孝章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事项,当事人必须履行,但是否能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本院依法调查,被执行人袁孝章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袁孝章下落不明,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刑初651号刑事判决书中涉财产事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周 君审判员 石磊山审判员 郑森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