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802民初11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伍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802民初1153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君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金平,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晓薇,湖北兴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峰。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与伍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垫富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伍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垫富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伍峰偿还垫付款本金33191.85元;2.判令伍峰支付违约金248.35元;3.判令伍峰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以33191.85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0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之日止;4.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等费用由伍峰承担。事实与理由:“垫付宝”系垫富宝公司推出的为垫付宝会员提供垫付消费款服务的网络支付工具。2017年1月19日,垫富宝公司(甲方)与伍峰(乙方)签订编号为垫000224756/鄂荆门市000155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约定:乙方自愿在甲方指定网络平台--垫付宝网站(网址为:www.dianfubao.com)注册成为会员,授权垫付宝网站按照乙方在网上的指令进行操作,乙方不可撤销地承诺完全遵守本合约、垫付宝网站的各项规则及网页提示;乙方使用垫付宝账户内的信用额度进行消费后,甲方即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给交易或提供服务的另一方,乙方有义务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及其它款项的,须按欠款总额的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期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如乙方垫付宝账户任意一笔垫款发生逾期未还款,则应一次性偿还所有未到期应还款项。2017年2月24日,伍峰在商户荆州市桥理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消费33500元,垫富宝公司根据伍峰的指令为其垫付了消费款项。按约定,伍峰应在2017年3月20日偿还首期垫付款,其未能按时还款,垫富宝公司划扣伍峰账户余额308.15元。因伍峰已经违约,根据约定,垫富宝公司可一次性收回全部垫付款,伍峰应当偿还剩余垫付款本金33191.85元,并支付违约金。垫富宝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伍峰注册为会员网页截图、伍峰和商户交易后台记录、付款明细及银行业务回单等证据。伍峰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核,垫富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合法、真实,本院予以采信。垫富宝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本院对垫富宝公司陈述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垫富宝公司与伍峰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从内容及履行方式看,名为垫付款项,实质为垫富宝公司作为出借人,根据借款人伍峰的要求向第三方交付借款,因此,双方应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垫富宝公司与伍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伍峰未按约定偿还垫富宝公司的垫付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垫富宝公司要求伍峰偿还垫付款项33191.85元并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垫富宝公司主张的违约金为248.35元和以33191.85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20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金额,因垫富宝公司与伍峰形成借款合同关系,应适用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即垫富宝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计不应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金额,垫富宝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已经超过该项规定,本院对超过部分不予支持。垫富宝公司要求伍峰承担公告费、律师费的请求,均属其主张债权的其他费用,因垫富宝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已按最高标准计算,故本院对垫富宝公司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伍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垫付款33191.85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为以33191.8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从2017年3月20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止的利息金额;二、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36元,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6元,伍峰负担6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鲁儒华人民陪审员 姚华林人民陪审员 刘 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