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行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与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水利行政管理(水利)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叶伟纯,廖银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0606行初665号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龙涌公园二楼。负责人伍甜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卢泓,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素琴,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系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德民路区行政服务中心西座。法定代表人霍兆华,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强,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赵子贤,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叶伟纯,男,197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第三人廖银雪,女,196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及第三人叶伟纯、廖银雪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对第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为由,于2017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龙涌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审 判 长 喻景鹏人民陪审员 杨铭泉人民陪审员 麦俊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怿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