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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2民初1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文立、王慧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高文立,王慧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1129号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市第十三师大营房百花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577363OU。法定代表人:周承平,董事长。被告:高文立,男,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被告:王慧琴,女,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被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住所地第十三师巴里坤红山农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22710772144X。法定代表人:张硕,场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高文立、王慧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对被告高文立、王慧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高文立、王慧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红山农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44元,由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阿衣夏木·托乎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迪丽拜尔·铁木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