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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民终9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朱翠萍、魏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翠萍,魏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9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翠萍,女,196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薇,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诉人朱翠萍因与被上诉人魏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3民初4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翠萍��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朱翠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翠萍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上诉人朱翠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孝军审判员  张 杨审判员  化启武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婉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