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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5民初33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耿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耿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5民初3372号原告: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汉阳区琴台路505号国信新城二期2栋1-2层会所。法定代表人:凌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兵,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耿箐,现住武汉市汉阳区。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耿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万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跃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郑榛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