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4刑初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薛某等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某,何某某,马某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1024刑初96号公诉机关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原任党支部书记,住合水县,系合水县第十八届人大代表。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合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何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中共党员,小学文化程度,原任村委会主任,住合水县。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合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马某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中共党员,初中文化程度,原任计生主任,住合水县。2016年12月1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合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男,生于19XX年X月X日,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甘肃省合水县人,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原任文书,住合水县。2016年12月17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合水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7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合水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诉刑诉(2017)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何某某、张某、马某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7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秦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何某某、马某某、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薛某、何某某、马某某、张某在担任合水县何家畔镇柳家川行政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计生主任、行政村文书期间,四人共同商议,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在其亲属名下虚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共计75747元。其中薛某、何某某、马某某三人参与共同骗取低保救助资金75747元,张某参与共同骗取低保救助资金63618元。薛某领取低保金4203元,何某某领取低保金15860元,马某某领取低保金32665元,张某领取低保金23019元。案发后,被告人薛某退回领取的低保金4203元、何某某退回领取的低保金15860元、马某某退回领取的低保金12052元。薛某、何某某、马某某、张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款(一)项、二、三款、第二十五条一款之规定,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薛某、何某某、马某某、张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0年至2015年,被告人薛某、何某某、马某某、张某在担任合水县何家畔镇柳家川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计生主任、文书期间,共同商议后,在其亲属名下给四人虚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1、2010年在薛某的儿媳妇赵某某名下虚报3人低保金2835元,发放到薛某的存折上被薛某领取;在何某某的儿子何某1名下虚报5人低保金3255元,发放到何某某的存折上被何占聪领取;在马某某的儿子马某某2名下虚报5人低保金3255元,发放到马某某的存折上被马某某领取。2、2011年在何某某的儿子何某某1名下虚报5人一类低保金8025元,发放到何某某的存折上被何某某领取;在马某某的儿子马某某1名下虚报6人二类低保金7722元,发放到马某某的存折上被马某某领取;在张某母亲薛某某1名下虚报3人一类低保金4815元,发放到张某某1存折上被张某领取。3、2012年在薛某的儿媳妇赵某某名下虚报2人四类低保金1368元,发放到薛某的存折上被薛领取;在马某某的儿子马某某1名下虚报3人一类低保金4464元,发放到马某某存折上被马某某领取;在张某母亲薛某某1名下虚报3人一类低保金4464元,发放到张某某1存折上被张某领取。4、2013年在何某某的儿子何某某1名下虚报1人一类低保金2120元,发放到何某某1存折上被何某某领取;在马某某的妻子钟某某名下虚报5人一类低保金10600元,发放到马某某存折上被马某某领取;在张某母亲薛某某1名下虚报3人一类低保金6360元,发放到张某某1存折上被张某领取。5、2014年在何某某的儿子何某某名下虚报1人一类低保金2460元,发放到何某某存折上被何某某领取;在马某某的儿子马某某1名下虚报2人二类低保金3840元,发放到马某某存折上被马某某领取;在张某母亲薛某某1名下虚报3人一类低保金7380元,发放到张某某1存折上被张某领取。6、2015年在马某某的儿子马某某1名下虚报4人四类低保金2784元,发放到马某某存折上被马某某领取。综上,被告人薛某、何某某、马某某、张某四人共骗取国家农村低保救助资金75747元,其中薛某、何某某、马某某三人参与共同骗取低保救助资金75747元,张某参与共同骗取低保救助资金63618元。薛某领取低保金4203元,何某某领取低保金15860元,马某某领取低保金32665元,张某领取低保金23019元。案发后,被告人薛某退回领取的低保金4203元、何某某退回领取的低保金15860元、马某某退回领取的低保金12052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马某某、张某退回领取的全部低保金。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案件初查审批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2、合水县何家畔镇委员会证明,证实薛某、何某某、马某某、张某的职务及任职时间。3、《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甘肃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办法》、《合水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关于惠农政策中进一步体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的通知》、《关于印发〈庆阳市创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合水县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县实施意见》、《关于印发〈合水县创建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县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2010-2015年合水县何家畔镇柳家川村低保金、生活补贴、提标资金、临时补贴、发放清册、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司法查询存取款交易明细证实涉案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标准,在亲属名下申报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并将该款占为己有。4、《合水县城乡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待遇备案制度》,证实按照规定村委会干部或者家属申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时应报合水县民政局备案,而薛某、何某某、马某某、张某在其亲属名下申报最低生活保障金时未备案。5、扣押财物清单,证实涉案赃款部分已追回。6、户籍证明,证实薛某、何某某、马某某、张某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7、证人赵某、柳某1、南某、朱某、何某1证言,证实申报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和程序。8、证人张某证言,证实自然村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和程序,从2009年至今,给薛某及家属都没有评定过低保,公示时也没有薛满及家属名字。9、证人王某、雷某证言,证实自然村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和程序。从2010年至2012年未给何某某家评定过低保,也未公示过。2012年何某某儿子何某某1领了二女户证,按照计划生育政策从2013年至2015年,给何某某1评了一类4个人的低保,也经过了公示。10、证人何某2、彭某证言,证实自然村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和程序。张某虽然是村干部,但家庭情况特殊,其爷爷解放前当兵,父亲以前是村干部,所以村上从2010年至2014年都给其母亲和爷爷评定了2人低保,具体几类记不清了,以发放清册为准,申报人是薛某某1,也经过了公示。11、证人柳某2、柳某3、柳某4证言,证实自然村评定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条件和程序。在2011年至2015年,给马某某家评议了3人低保,具体几类记不清了,也经过了公示。12、被告人薛某、何某某、马某某、张某供述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何某某、马某某、张某在任合水县何家畔镇柳家川行政村支书、主任、计生主任、文书期间,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报冒领的手段共同骗取低保救济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四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四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且退缴全部赃款,均予以从轻处罚。张某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二款、第三百八十二条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一、二款、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六条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薛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何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马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张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二、马某某退缴赃款20613元,张某退缴赃款23019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拓建芳审 判 员 苟晓玲人民陪审员 邵炳奎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砚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