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执33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百富冷冻副食门市部与张家港市锦丰阿月煲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百富冷冻副食门市部,张家港市锦丰阿月煲酒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2执3308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百富冷冻副食门市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第一集贸市场。经营者:徐菊芬,女,1965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被执行人:张家港市锦丰阿月煲酒店,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锦店路(锦江商厦***层)。经营者:吴江,男,1985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所地张家港市。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百富冷冻副食门市部与张家港市锦丰阿月煲酒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2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张家港市锦丰阿月煲酒店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百富冷冻副食门市部货款249886.9元。案件受理费5192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7012元,由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百富冷冻副食门市部负担144元,由张家港市锦丰阿月煲酒店负担6868元。因张家港市锦丰阿月煲酒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百富冷冻副食门市部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立案标的256754.9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582执33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晓 波审判员 黄春���审判员 李 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