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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68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瓜州县东伸砼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瓜州县东伸砼业有限公司,朝伦巴根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6800号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旻,男,汉族,1989年5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被申请人:瓜州县东伸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代子。被申请人:朝伦巴根,男,蒙古族,1977年10月26日出生,住甘肃省酒泉市瓜州县。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瓜州县东伸砼业有限公司、朝伦巴根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瓜州县东伸砼业有限公司、朝伦巴根银行存款人民币1337368.71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担保书,自愿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瓜州县东伸砼业有限公司、朝伦巴根银行存款人民币1337368.71元,如帐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额后方可支取;二、如帐上无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瓜州县东伸砼业有限公司、朝伦巴根与应冻结款额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柳晓寒人民陪审员  雷伯琼人民陪审员  徐佑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舒 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