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民初2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凯雄与柳仁斌、聂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雄,柳仁斌,聂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鄂1127民初2556号原告:张凯雄,男,195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坤进,黄梅县池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参加诉讼,参与调解,签收法律文书,代为领取标的款。被告:柳仁斌,男,1952年5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被告:聂小云(曾用名聂晓云),女,1956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黄梅县人,住址黄梅县。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革军,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原告张凯雄诉被告柳仁斌、聂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维兵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凯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柳仁斌、聂小云偿还借款6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柳仁斌、聂小云承担。事实和理由:柳仁斌、聂小云系夫妻关系。2011年9月2日,柳仁斌因经营生活所需向张凯雄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五分,由柳仁斌出具借条。后因柳仁斌未能偿还借款。为此,张凯雄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如上之所请。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柳仁斌欠原告张凯雄借款本金6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定于2018年10月30日前偿还本金3万元,2019年10月30前偿还本金3万元及利息3000元,下余利息原告张凯雄同意放弃;原告张凯雄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张凯雄负担。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维兵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