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98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陆清华、赵艳玲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陆清华,赵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988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银盆南路361号。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被执行人陆清华,男,1969年10月10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赵艳玲,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满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清华、赵艳玲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陆清华、赵艳玲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暂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院决定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陆清华、赵艳玲追偿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