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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13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陈军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陈军平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13332号原告: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万盛区万东北路37号附2号2-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00110787489793Q。法定代表人:王冬秀,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靖、陈琨,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军平,男,1975年08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军平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福马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安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梅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