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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14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王志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志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1496号申请人王志华,女,198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张申涛,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艳,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路85号雅宝东方国际3号楼12层。负责人白广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朝纪,该公司员工。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王志华诉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王志华诉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7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支付申请人王志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维修费等损失共计2000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付清。二、本协议签订后,申请人双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