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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74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张建超与汪元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超,汪元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陈永红,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1702民初7460号原告张建超,男,200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邯郸市魏县。委托代理人景镐举、吴心阳(实习),河南济世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元斌,男,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号。负责人刘方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贺贺、刘建均,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红,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东路**号鑫地大厦**楼。负责人吴艳龙,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建超与被告汪元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陈永红、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马伟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5日8时39分许,汪元斌驾驶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驻马店纬四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乐山路交叉口处时,与陈永红驾驶的由南向北行驶的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永红及豫Q×××××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王朝阳、张建超、柳来刚、献晨晨、梁振启、朱京开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发生。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汪元斌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永红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建超先后到驻马店市第四人民医院和驻马店中心医院门诊治疗,支出医疗费1810.8元。汪元斌所驾驶的鄂A×××××号小型普通客车在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同意于2017年10月15日前赔偿原告张建超医疗费1600元。二、原告张建超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建超负担。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文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