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民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白淑贤与包头市仪表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淑贤,包头市仪表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民初114号原告:白淑贤,女,1959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包头市仪表厂退休职工。住包头市。被告:包头市仪表厂。法定代表人薛建忠,厂长。白淑贤诉包头市仪表厂劳动争议一案,内蒙古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以“包头市仪表厂已经申请破产,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其破产申请,根据法律规定,有关包头市仪表厂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为由将本案移送我院处理。我院立案后,原告白淑贤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诉讼,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本案不存在不得撤回诉讼的法��事由,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淑贤撤诉。审判长 杨清玉审判员 魏治中审判员 宋 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乔 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