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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92民初75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与邓扬、湖北阳光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邓扬,湖北阳光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2民初756-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负责人:罗磊,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会黎,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闵晓培,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扬,男,汉族,1987年1月22日出生,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被告:湖北阳光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藏龙岛科技园研发大楼。法定代表人:田丰。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诉被告邓扬、被告湖北阳光一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因被告邓扬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裁定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10月9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9292元,���半收取9646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光谷科技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林静寂人民陪审员  程传耀人民陪审员  徐国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谭 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