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特2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乔某某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乔某某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特270号申请人:乔某某,男,195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安康市。申请人乔某某申请撤销宣告死亡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乔某某称,申请人于1997年离开上海去西安做生意,后生意失败,因债权人阻挠且无钱故未返沪,之后一直未和家里联系。2017年9月15日申请人返沪,2017年9月19日申请人至上海市平顺路XXX弄XXX号XXX室家中找到家人,2017年9月20日至原单位被告知申请人已被宣告死亡,故于2017年9月22日申请人至法院申请撤销宣告死亡。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4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虹民一(民)特字第94号民事判决:宣告乔某某死亡。2017年9月19日,被宣告死亡人乔某某出现回到家中,2017年9月22日乔某某至本院申请撤销宣告死亡。本院认为,被宣告死亡人乔某某本人重新出现,其申请撤销宣告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5)虹民一(民)特字第94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缪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方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五十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