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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37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民初3770号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焦晓玲,女,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系原告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超,山东良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法定代表人:焦本华,该村村委会主任。原告张某与被告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大张村村委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的法定代理人焦晓玲、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超到庭参加诉,被告西大张村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6年度、2017年度征地补偿款共计10488元;并保障原告公平享受以后的土地补偿款等村民待遇;2、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张某自出生随母亲焦晓玲落户于被告村中,一直随母亲在被告村中生活,是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但是原告未能享受与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的待遇,原告享受被告村集体经济组织发放的食盐、水卡、合作医疗等,但是不享受被告村中发放的土地补偿款。自原告出生至今,被告没有发放原告应享有的土地补偿款,现经多次协商未果,诉至法院,望判若所请。被告西大张村村委会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母亲焦晓玲系被告处村民,原告2014年7月12日出生后,随其母亲焦晓玲落户于被告处。被告村的土地补偿款的发放时间采用先付款后用地的原则,即2016年的土地补偿款5608元于2015年底发放,2017年的土地补偿款4880元未于2016年底发放,以此类推。2016年度-2017年度的土地补偿款被告未发放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出生医学证明一份、户口本一份、东营市人力资源局发放的社会保障卡一张、(2016)鲁0523民初316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等财产,均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且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依照《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六条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村常住人口,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本案中原告出生后作为焦晓玲的子女落户于被告处,属于被告经济集体组织的成员,应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的各项待遇。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6-2017年度土地补偿款10488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以后享有村民同等待遇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因2017年度以后应发放的土地补偿款金额尚未最终确定,且被告是否拒绝给原告发放土地补偿款,即侵权的事实是否存在尚不确定,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西大张村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2016-2017年度土地补偿款10488元;二、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被告广饶县李鹊镇西大张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何珊附:判决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九条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二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存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