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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43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通辽市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与沈阳铁路局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第一运输有限公司,沈阳铁路局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344号原告:通辽市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民航路1197号。法定代表人:姜延军,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延宝,男,通辽市第一运输有限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耀辉,内蒙古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铁路局,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4号。法定代表人:张海涛,职务:局长。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通辽市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铁路局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现原告通辽市第一运输有限公司于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沈阳铁路局的起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第一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阳铁路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通辽市第一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朝东人民陪审员  苗 华人民陪审员  赵玉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