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4执8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张小军、台州市路桥林宏机械配件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军,台州市路桥林宏机械配件厂,沈林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4执876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军,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林宏机械配件厂,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双西村二区***号。法定代表人沈林方。被执行人沈林方,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申请执行人张小军与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林宏机械配件厂、沈林方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04民初632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小军于2017年0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林宏机械配件厂、沈林方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137200元及息的义务。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立案后,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按照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以及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实地走访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查询,发现沈林方有一处不动产位于台州市路桥区金清镇金清大道399号黄金海岸5幢104室/车库17,但该房产已抵押给其他债权人,抵押金额与房产价值相当,目前暂无处置必要。本院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联系方式或判决书载明的地址对被执行人予以联系、查找,申请执行人张小军与被执行人沈林方于2017年3月1日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台州市路桥林宏机械配件厂、沈林方2017年3月1日前支付27200元,余款110000自2017年4月份开始在每月的月底前支付10000元,直至余款付清为上。截止目前,已通过被执行人主动履行、存款扣划、资产处置等方式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87200元。上述事实,有银行、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查询、控制、处置相关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约定分期履行。本院对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1004执87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陆金镔执 行 员 应 益执 行 员 毛俏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潘柳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