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82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围支行与史继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围支行,史继勇,刘聚军,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沙河市铁马经贸有限公司,马铜锁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2249号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766643413N。法定代表人:王桂江,该行行长。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团结东大街50号。委托代理人李夫群,男,1965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邢台市邢台县,该行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靳耕红,河北晓阳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史继勇,男,1978年12月1日生,汉族,个体,本科文化,现住沙河市。第三人: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715821195K。法定代表人刘聚军,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沙河市东环路南段西侧。第三人: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715817233G。法定代表人元亮亮,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沙河市东环路南段路西。第三人:沙河市铁马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826610736024。法定代表人:马彦彬,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沙河市中高村。第三人:马铜锁,男,1966年2月7日生,汉族,现住沙河市。第三人:刘聚军,男,1955年8月13日生,汉族,现住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围支行与被告史继勇、第三人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大光明实业集团嘉晶玻璃有限公司、第三人沙河市铁马经贸有限公司、第三人马铜锁、第三人刘聚军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围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月华审 判 员 杨利东人民陪审员 李瑞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柳静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