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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03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京江与张仕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京江,张仕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1503号原告杨京江,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被告张仕勇,男,汉族,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原告杨京江与被告张仕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