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03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杨京江与张仕勇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京江,张仕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03民初1503号原告杨京江,男,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被告张仕勇,男,汉族,农民,住巴中市恩阳区。原告杨京江与被告张仕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郎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