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白兆仁与李建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兆仁,李建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1民初829号原告:白兆仁,男,1956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通化县西江镇金珠村*组。委托代理人:陈玉娟,通化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事项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与庭审、辩论、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李建平,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满族,农民,住通化县西江镇金珠村*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兆仁诉被告李建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白兆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兆仁撤回对被告李建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魁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关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