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81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郑永立与贵州渝黔兴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永立,贵州渝黔兴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81民初2575号原告:郑永立,男,1963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贵州渝黔兴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市中锦绣路佳佳家园1幢1单元2-3号。法定代表人:李国。原告郑永立与被告贵州渝黔兴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郑永立自愿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郑永立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永立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234元,由原告郑永立承担。审判员 陈应琨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雨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