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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6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魏艳与方贵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艳,方贵勇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110号原告:魏艳,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盛辉,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方贵勇,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魏艳与被告方贵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魏艳于2017年9月30日以尚有证据需要补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魏艳自愿撤回对被告方贵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艳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魏艳负担。审 判 长  张耀承审 判 员  石海燕人民陪审员  朱玉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鲁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