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民初3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魏艳与方贵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艳,方贵勇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6民初3110号原告:魏艳,女,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盛辉,湖北东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方贵勇,男,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原告魏艳与被告方贵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魏艳于2017年9月30日以尚有证据需要补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魏艳自愿撤回对被告方贵勇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艳撤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计225元,由原告魏艳负担。审 判 长 张耀承审 判 员 石海燕人民陪审员 朱玉婷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鲁 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