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民初2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天九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九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3民初2733号原告: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舒城县柏林乡大墩村。法定代表人:李劲松,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安徽XX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天九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园康庄东路1518号。法定代表人:宋立华,执行董事。原告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乌鲁木齐天九永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35元,由原告舒城县江润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永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