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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民申25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与吕鑫、一审被告杨士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吕鑫,杨士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25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 代表人:滕连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展,黑龙江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鑫。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雪梅,黑龙江恒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杨士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丽丽(系杨士友之妻)。 再审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以下简称阳光财险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吕鑫、一审被告杨士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59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阳光财险公司申请再审称:吕鑫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因交通事故造成损伤的情况,以及治疗交通事故损伤的事实,其提交的住院病案与本案无因果关系,一、二审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无证据证明,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哈尔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阿城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2015年10月7日20时许,杨士友驾驶黑A61282号时代牌中型普通货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哈尔滨市阿城区双丰街新民屯刘民树家前时,将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吕鑫挂撞倒,造成吕鑫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吕鑫无责任,杨士友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吕鑫在一审审理中陈述,2015年10月7日晚,吕鑫从家去仓买买东西,走到刘民树家门前被小货车从后面撞倒。到医院办住院手续的时候,为了“农合”能报销,当时也没考虑那么多,就跟医生说是摔倒的。吕鑫在一审时已对其“为了农合能报销,当时也没考虑那么多,就跟医生说是摔倒的”进行了合理说明,而公安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系公文书证,阳光财险公司并没有举示相关证据予以否定,故一、二审法院据此认定案件事实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付向成 审判员  王洪亮 审判员  孙仕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秀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