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民抗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单永祥,许前刚,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民抗6号抗诉机关: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5683186-7。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新城区陡岗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5487542-8。被申诉人(原审被告):单永祥,男,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被申诉人(原审被告):许前刚,男,196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诉人合肥瑞悦工贸有限公司(下称瑞悦公司)与被申诉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公司)、单永祥、许前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瑞悦公司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安徽省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9月5日以合检民(行)监[2017]3401000003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亚明审 判 员 轩银珍审 判 员 李 鸿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黄 平书 记 员 付旋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