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4执27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闫学斌、王新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学斌,王新和,胡建明,罗振,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2718号申请执行人闫学斌,男,汉族,1959年12月21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王新和,男,汉族,1963年2月28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胡建明,男,汉族,1946年9月2日出生,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罗振,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湖南省浏阳市。被执行人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路1号)沐之兰酒店6楼01-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3205597943。法定代表人罗振。本院依据巳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湘0104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王新和、胡建明、罗振、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新和、胡建明、罗振、中阁西北对外建设工程集团第一工程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33913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人民币153391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符晓二0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