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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22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钱锋与熊刚、卞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熊刚,卞春燕,钱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民终22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熊刚,男,1971年3月25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现住常州市新北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卞春燕,女,1976年2月19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现住常州市新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锋,男,1986年9月1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新北区,现住常州市新北区。上诉人熊刚、卞春燕因与被上诉人钱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7)苏0411民初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熊刚、卞春燕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5万元的借款已经还了一部分,借款应该扣除这部分,2、熊刚和钱峰之间的借款和卞春燕没有关系,卞春燕不应承担责任。事实和理由:1、熊刚于2016年9月25日向钱锋借款50000元,答应2个月归还,但由于熊刚好赌,在去年下半年输掉二百万元,为了表示诚意,于2016年11月27日归还3000元,2016年10月31日归还1000元,2017年1月21日归还1000元,这5000元是微信转账,另外还支付现金5000元。2、卞春燕是家庭妇女,概不知熊刚在外所借的款,熊刚所借款项从没用于家庭生活,全部被熊刚用于赌博输掉了。卞春燕不愿承担归还责任,也无能力归还。钱锋辩称,上诉人认为归还了1万元,微信转账记录中的5000元其中的3000元是钱锋当庭给熊刚的现金,然后他微信转账给钱锋的,没有书面证据,熊刚家里开了棋牌室有时需要用到现金,另外两个1000元是给的烟钱,这个钱不是还款,另外5000元熊刚说是现金给钱锋的不是事实,这个钱都没有出具收条所以不能认可并且钱锋也没有收到。借款有担保人。熊刚说5万元是赌钱输了没有事实依据,当时借款就是说付房租的。熊刚的借款至今为止没有还。钱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熊刚、卞春燕归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熊刚、卞春燕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钱锋、熊刚系同村居民,熊刚、卞春燕系夫妻关系。2016年9月25日,熊刚以需支付房租费为由向钱锋借款50000元,并立有书面借款依据一份。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为二个月,定于2016年11月25日归还;逾期不还,则按银行的贷款最高利率4倍计收利息。借款到期后,熊刚未按期还款。钱锋为维护合法权益,遂于2017年4月1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查明:熊刚、卞春燕于2000年8月8日登记结婚。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熊刚、卞春燕在答辩期内不作答辩,又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钱锋所举证据质证权利以及对该案实体抗辩权的放弃,而钱锋所举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要件,该院予以采信。双方间借款事实由借款依据及当事人陈述佐证且合法有效,钱锋主张熊刚、卞春燕应支付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之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因熊刚上述借款事实发生在其与卞春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卞春燕依法对夫妻共同生活期间产生的债务有偿还义务,故卞春燕应当对熊刚的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综上所述,该院认为钱锋主张的以上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熊刚、卞春燕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钱锋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如果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熊刚、卞春燕承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事实属实,应予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归还了10000元的借款;卞春燕对本案所涉借款是否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本院提出其曾用微信转账的方式向钱锋归还过5000元,另外还向钱锋支付过现金5000元。钱锋则陈述微信转账记录中的5000元,其中的3000元是钱锋给熊刚的现金,然后熊刚微信转账给钱锋的,没有书面证据,熊刚家里开了棋牌室有时需要用到现金,另外两个1000元是给的烟钱,不是还款,另外5000元熊刚说是现金给钱锋的不是事实。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上诉人对自己主张已经向钱锋还款10000元,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据此,应当认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是一般原则,不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是例外。案涉借款发生在熊刚与卞春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卞春燕并无证据证明钱锋与熊刚明确约定案涉借款为熊刚个人债务,也无证据证明熊刚、卞春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实行分别财产制且债权人钱锋明知。同时,卞春燕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案涉借款为赌博所产生的债务。故本院依法认定,案涉借款为熊刚与卞春燕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卞春燕依法应当与熊刚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所述,上诉人熊刚、卞春燕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由熊刚、卞春燕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施 义审判员 赵德升审判员 熊 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