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执4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诗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诗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1执411号被执行人张诗胜,男,汉族,1978年7月11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上列当事人因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2017)豫1521刑初21号刑事判决书,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诗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张诗胜有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1521执41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