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4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黄琼芬申请执行张志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琼芬,张志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24执208号申请执行人:黄琼芬。被执行人:张志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2524民初1515号民事判决书,张志林应给付黄琼芬借款本金人民币30万元,申请人黄琼芬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黄琼芬与被执行人张志林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水县人民法院(2017)云2524执20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有履行能力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恢复对本案的执行。审判长 刘 宝 宽审判员 林重播审判员邵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朱 进 辉 ( 兼 )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