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123执恢字35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洪小龙、柳仕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小龙,柳仕泽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恢字3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小龙,被执行人柳仕泽,本院在审理洪小龙与柳仕泽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作出(2015)玉民一初字第217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柳仕泽所有车牌号为赣E×××××宝马牌的小轿车。因柳仕泽未主动履行判决义务,洪小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柳仕泽所有车牌号为赣E×××××宝马牌小轿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罗小山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江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