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民初37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敏与张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敏,张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民初3754号原告:李敏,女,197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阜阳市颍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库,安徽文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刚,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颍上县。原告李敏与被告张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国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庭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计算,从2016年5月1日计算至借款偿还完毕之日),合计5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了50000元现金。并于2016年5月1日向原告补签了一张50000元的借条。自借款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借款,为此原告李敏起诉来院。被告张刚未作答辩和举证。原告李敏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身份证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2、借条一张,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3、证人卢某的当庭证言,证言要点:①、被告张刚向原告李敏借款50000元的事实;②、借款时,证人卢某在场,且与原告李敏一起将钱存入被告张刚的卡里;③、原、被告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率为3%每月。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借条、证人证言关于借款事实部分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客观、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证人证言关于原、被告约定的利率部分,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李敏于2016年4月27日将50000元借款通过农业银行汇至被告张刚的账户上(账号:62×××73),后于2016年5月1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50000元的借条。该借条载明:“借条/今借李敏人民币伍万元正/借款人:张刚/身份证341226197611021016/156××××7936/2016.5月1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为此,原告李敏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张刚向原告借款50000元未还属实。法律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原、被告虽未约定偿还期限,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张刚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及时归还该借款。原告诉称的利率问题,因无其他证据佐证,仅凭证人证言不能证明原告的证明目的,对原告的该诉称,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一十条、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李敏借款50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减半收取590元,由被告张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万 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法官助理 方其乐书 记 员 王起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