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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1执3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6

案件名称

康芳华、宋和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芳华,宋和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1执324号申请执行人:康芳华,男,1985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被执行人:宋和平,男,1981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本院在执行康芳华与宋和平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宋和平在银行系统的账户无存款,在房管所、土管所、车管所、工商行政管理局无登记信息。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未执行金额:10000元。目前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鉴于此种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981执34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宋和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涂维国审判员  刘鸿林审判员  朱圣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夏江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