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民初24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与杨永峰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杨永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民初2456号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地址:通化市修正路36号。法定代表人修远,总经理被告杨永峰,男,汉族,内蒙古人,1982年1月19日生,住内蒙古武川县。原告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永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受理。因被告杨永峰信息不实,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那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修正药业集团营销有限公司对被告杨永峰起诉。案件受理费1871.00元,退返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孟丽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