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81民初666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6662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与柳林县金源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柳林县金源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民初6662号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开发区正昌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1375889848。法定代表人:钱洪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志勇、洪飞,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林县金源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毛家庄。法定代表人:高永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柳林县金源输变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华鹏变压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395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合计69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才保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程 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