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林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林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4民初2292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张传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新男,公司员工。被告:林春,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与被告林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于2017年8月3日收到本院送达的开庭传票,但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93元,减半收取计496.5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黄建平审判员 吴清云审判员 兰幼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海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