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14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龚爱新、龚友华物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爱新,龚友华,朱利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1481号申请执行人龚爱x,男,汉族,1951年2月18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龚友x,男,汉族,1972年2月10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被执行人朱利x,女,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所地高安市。龚爱x申请龚友x等物权纠纷一案,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钱款执行到位,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高民一初字第1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和兴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冬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