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6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何祖双与刘金波、李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祖双,刘金波,李国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06民初359号原告:何祖双,男,1975年3月24日生,汉族,住洛阳市吉利区。委托代理人:雷月梅,女,汉族,住址同上。系何祖双妻子。被告:刘金波,男,1971年4月19日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李国华,女,1978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何祖双诉被告刘金波、李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祖双的委托代理人雷月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金波、李国华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祖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5万元;2、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9月18日,被告刘金波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刘金波与李国华为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发生一年后,原告多次要求向二被告主张权利,但二被告总是推脱不还。被告刘金波、李国华未向本院提出答辩意见,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8日,被告刘金波从原告处借款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何祖双现金伍万元整(50000.00)借款人:刘金波2015.9.18”。二被告至今未付。另查明,被告刘金波与被告李国华1999年3月11日登记结婚,2007年8月29日登记离婚。上述事实由借条、济源市婚姻登记办公室回函、庭审笔录在卷证明。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刘金波向原告何祖双借款5万元,至今未付,原告要求其还款应予支持。借款发生时,二被告已经登记离婚,故原告称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求被告李国华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请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金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何祖双借款5万元;二、驳回原告何祖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240元,共计1290元,由被告刘金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华超人民陪审员 张雪玲人民陪审员 付静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闫 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