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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6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重庆依云投资有限公司与黄凤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依云投资有限公司,黄凤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6679号原告:重庆依云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577769936,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李渡街道办事处致远社区36号。法定代表人:吴小丹,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爽,女,1985年7月22日出生,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抚顺市。被告:黄凤莲,女,1981年3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依云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凤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依云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依云投资有限公司在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依云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依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瑜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盛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