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702民初2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原告许万云与被告曹仕安、田弟、牟拥军、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万云,曹仕安,田弟,牟拥军,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02民初2511号原告:许万云,男,196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嫄蜀,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仕安,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田弟,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牟拥军,男,198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被告: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铜溪镇纱帽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汪明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西外新区南北干道东侧巨鑫园小区*幢*楼**号**楼**号。负责人:张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小宣,男,该公司职工。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紫荆路***号*******号。负责人:夏旭,总经理。原告许万云与被告曹仕安、田弟、牟拥军、重庆五祥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达州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合川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许万云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万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万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4元,减半收取计1742元,由原告许万云负担。审判员  潘红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 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