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81民初7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折海彦与王新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海彦,王新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7239号原告:折海彦,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振军,男,汉族,无业,籍贯、住址同上。被告:王新龙,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无业。原告折海彦与被告王新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折海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折海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折海彦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