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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81民初72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折海彦与王新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折海彦,王新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81民初7239号原告:折海彦,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无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振军,男,汉族,无业,籍贯、住址同上。被告:王新龙,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无业。原告折海彦与被告王新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2017年10月9日,原告折海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折海彦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折海彦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张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