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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03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徐锐、卢锦江、丁建新、宋井才、陈培新、张海山、李宝印、董文喜、何文举、刘春雨、尹艳红、田晶、王俊、李焕国、齐中孝、高玉华、李明达与四平中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锐,卢锦江,丁建新,高玉华,李明达,四平中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03执394号申请执行人徐锐、卢锦江、丁建新等15人。申请执行人高玉华,女,汉族,住四平市铁东区。申请执行人李明达,男,汉族,住四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四平中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址:四平市铁东区。法定代表人汤杰,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徐锐、卢锦江、丁建新、宋井才、陈培新、张海山、李宝印、董文喜、何文举、刘春雨、尹艳红、田晶、王俊、李焕国、齐中孝、高玉华、李明达与被执行人四平中盈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金钱给付案件,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四劳人仲裁字(2016)第117号裁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7)吉0303民初13、246、1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分别于2017年4月14日和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和2017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标的:徐锐等十五名申请执行人工资款18504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2676元;高玉华27184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39元及申请执行费311元;李明达114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元及申请执行费71元,合计226939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执行中,本院向金融部门、不动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车辆;被执行人已停产,没有经营收入。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本院已将该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查封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四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四劳人仲裁字(2016)第117号裁决书及本院作出的(2017)吉0303民初13、246、1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杨文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