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3民初9522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东阳市乐之翼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市乐之翼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3民初9522号原告:东阳市乐之翼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南市街道大联西塔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慧。委托代理人:卢灵开,男,197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系公司职工,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代理人:汤向荣,系公司职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东路28号。代表人:张健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菁,女,198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市乐之翼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市乐之翼游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阳市乐之翼游乐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市乐之翼游乐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8元,减半收取839元,由原告东阳市乐之翼游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卢燕萍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蒋锦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