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行申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正全与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分局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正全,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渝行申37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正全,男,汉族,1953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分局。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龙睛路*号凯比特大厦。法定代表人孙阳,局长。委托代理人程怡,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邵磊,重庆瑞月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正全因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行终2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起诉条件的规定。本案中,赵正全诉讼请求包含要求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两江新区分局依法履行征地拆迁补偿以及行政赔偿的法定职责。因行政补偿与行政赔偿系不同法律关系,依法不能在同一案件中进行审理,故赵正全的诉讼请求并不具体。一审法院对此进行释明后,赵正全仍坚持其诉讼请求,故一、二审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有关立案后不符合提起诉讼条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裁定驳回赵正全的起诉并无不当。赵正全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赵正全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正全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乐审判员 乐 敏审判员 谭秋勤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