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11执恢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45钟加镇与赵建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加镇,赵建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1执恢45号申请执行人钟加镇,男,1962年2月生,汉族,住本市润州区。被执行人赵建成,男,1966年11月生,汉族,住扬州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钟加镇与被执行人赵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钟加镇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1111执恢45号案件的执行。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二年内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国根审判员 牟宗洋审判员 杜徽徽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任江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