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上海市农工商投资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天正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市农工商投资公司,黑龙江省天正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执3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农工商投资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钱瑞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天正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刘钢,该公司副总经理。上海市农工商投资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黑龙江省天正粮油食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由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冯 雪审判员 刘彦君审判员 陈 冰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元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