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3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马金瑞与张国、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瑞,张国,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2069号原告:马金瑞,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满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张国,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村民。被告:刘强,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村民。原告马金瑞与被告张国、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马金瑞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金瑞负担。审判员 牛晓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 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