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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3民初20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马金瑞与张国、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瑞,张国,刘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3民初2069号原告:马金瑞,男,1953年7月5日出生,满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村民。被告:张国,男,1981年1月3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村民。被告:刘强,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村民。原告马金瑞与被告张国、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马金瑞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瑞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马金瑞负担。审判员  牛晓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杜 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