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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7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申请执行罗伟、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罗伟,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751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法定代表人唐军,行长。被执行人:罗伟被执行人: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骆杨,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江直属支行与罗伟、四川新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进行查询,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邓���英审判员 李 德 霖审判员 韩 小 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潘 丹 丹 微信公众号“”